申办由会员产地证明书首先要办理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登记手续,然后才能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A、企业的申办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均可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申请领取优惠原产地证时,应预先在签证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B、企业办理备案登记的要求
签证机构对申请优惠原产地证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包括企业备案登记、产品备案登记及原产地申报员备案登记。
C、电子签证申请要求和申办流程
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后,便可通过电子签证办理证书了。电子签证是签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通过电子网络以电子方式申报的原产地证进行电子审签的行为。
(一)申请电子签证的要求
1、申请人应使用签证机构指定的电子签证用户端软件,并按照签证机构软件升级要求更新用户端系统。
2、申请人应保证传输的电子数据真实、准确。
(二)电子签证的申办流程
申请人办理电子签证时统一采用“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系统”,利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通讯。
电子签证的申办流程如下:
1、申请人通过专用申报软件进行原产地证的发送,并保证其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
2、数据经总局电子业务平台集中后进入相关的审签点,签证人员依据不同证书的签证要求在机上进行审核。如发现错误,则向申请人发送修改退单回执,并将错误项明细反馈给申请人;如证书正确无误,则向申请人发送正确回执;对更改、重发或其他需特殊处理的证书,发送缓审回执,待收到相关文件后再进行审核。
3、申请人收到正确回执后,持申请书、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到签证机构领取证书。在领取原产地证时,申报员应在证书上签名并加盖中英文印章。签名、印章必须与备案档案相符。
D、特殊证书的申请要求
1、补发证书的申请要求: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办理补发原产地证。申请补发原产地证的,应提交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及签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允许货物出运后3天内、《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允许货物出运后30天内补发,证书上无需注明“补发”字样,逾期不予签证。
2重发证书的申请: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更改/重发申请书》,并提交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及签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办理重发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要求:申请单位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3副本(中巴证书持第2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的,可签发重发证书。
3更改证书的申请: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办理更改证书,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4参展货物的申请: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可凭参展批件申请原产地证。申请时,应提交出国展览批件、展品清单、原产地证申请书和原产地证。证书上应注明展览会的名称和地址。
E、证书有效期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有些给惠国对格式A证书的有效期作了规定。例如:欧盟和瑞士规定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的十个月内。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规定证书有效期为自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的一年内。加拿大规定为进口之日起两年之内。其他给惠国未作具体规定。
2、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年;《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未做明确规定。